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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就无电地区 电力建设

发布日期:2006-11-3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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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国家发改委以发改能源[2006]23 12号文,就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指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授权委托的机构)统一负责,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为了充分发挥电网公司在资金和管理上的优势,保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以及长久运行,实现以大电网带动农村电力发展,由省级电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统一负责其供电范围内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包括以电网延伸、小水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和风光互补等各种方式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对于省级电网公司供电范围外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优先选择省级电网公司作为项目法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关专业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具体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有关专业公司应具有承担电站建设、运行和管理能力和资金、技术实力。

  通知指出,各省(区、市)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方案、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实施步骤,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电网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为统筹农村地区的各项电力建设,今年以来有关电网公司组织实施的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的电网延伸项目(包括“户户通电”工程等)纳人国家组织实施的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工程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实施步骤由有关电网公司提出规划,报省级发展改革委同意后纳入所在省无电地区电力建设规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统一上报国家发改委。

  通知指出,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实行“国家定额补助、企业定额出资、统一政策还贷”的政策。国家定额补助资金的比例为:西藏80%,四川藏区、青海藏区、新疆南疆15个贫困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50%,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个东部省份不予补助,其余地区20%;项目法人以自有资金配套20%;其余为银行贷款,银行贷款由项目法人按照有关政策实行统贷统还。

  通知指出,按照“重点支持西部、适当兼顾中部\"的原则,2006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国债资金安排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云南、四川、重庆、贵州、陕西、甘肃、江西和河南省(区、市)。国家不予国债资金补助的东部省份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今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投资规模,并按有关要求上报国家发改委。

  通知指出,解决无电地区用电问题要先易后难,优先安排可通过电网延伸解决用电的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屯,按人口集中居住从多到少的原则,先解决人口集中村,大电网延伸不到的,可通过光伏发电、风电来解决,对于人口居住过于分散的,要结合生态移民统筹考虑。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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