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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发布日期:2006-11-3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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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6号)以及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07年1月1日起,凡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电监会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许可证规定的作业范围内开展有关业务。

  2.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电网、发电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交无证企业或者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业的企业承担。

  3.我会将适时对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进行检查,对无证以及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从事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的企业,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电网、发电企业的责任。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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