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命曾荫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
发布日期:2006-08-25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37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补选产生的人选,任命曾荫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
总 理 温家宝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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