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教体局就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作出七条规定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全县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广大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日前,盐亭教体局就进一步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作出七条规定。
一是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县教体局和相关部门审批,不得随意举办培训类学校或开设培训班;二是各中小学、幼儿园一律不得举办任何有偿培训班,不得组织参与各类课外有偿补课活动,不得通过社会培训机构或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变相组织开展有偿补课,也不得出租(借)校舍给其他任何民间组织和个人举办培训班,开展有偿培训活动;三是各中小学、幼儿园不得擅自允许各类民办培训学校进校(园)内宣传和招生,各类民办培训学校也不得违反教育部门和学校(园)的有关规定擅自进入校(园)招生;四是经教体局审批的各类培训学校,实行一校一证一址,必须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办学地址内开展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乱设点;五是经教体局审批的各类培训学校不得搞虚假宣传,不得诱使和胁迫学生(幼儿)参加培训,不得聘任在职公办教职工兼职兼课,不得利用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宣传、暗示、引诱甚至胁迫所在单位学生(幼儿)参加培训。宣传资料和所聘教师必须先到教体局备案,备案的要求是“每学年一报,有变动必报”;六是各类培训学校聘请的教师必须要有教师资格证(除按鼓励和支持在校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关文件规定的以外);七是严禁在职公办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学校、辅导班和补习班,严禁在职公办教师到民办培训类学校兼课兼职,违者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省教厅“规范办学行为二十五条”处理。
该局还特别强调,凡违反上述七条规定的,对公办学校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民办培训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对公办教师要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以相应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