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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新规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救火 被赞理性成熟

发布日期:2012-02-1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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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3月13日,为了扑灭突发山火,挽救山村,赖宁主动加入了扑火队伍,在烈火中奋战四五个小时后遇难,成为当时全国学习表彰的人物。少年赖宁成了70后、80后们年少时的“英雄记忆”,但“孩子是否应该去救火”也成了人们争论的话题。 

  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 

  未成年人应该掌握的是逃生知识 

  “火灾扑救是一项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体力和心智还没有发育到一定程度。即使成年人,如果没经过一定的训练,参加有组织的救火活动也是很危险的。”辽宁省消防总队法制处处长曹刚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 

  《辽宁省消防条例》主要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例修订工作于2012年1月5日正式结束。 

  这一地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公民则要自觉学习消防基本知识,提高防火自救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人应享受到消防安全,而不是要投入火灾扑救。即使成年人也需要参加单位组织的日常的消防安全训练才能具备火灾扑救能力。” 

  “赖宁是英雄,是可敬的,值得尊敬和学习。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宗旨,是要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辽宁消防条例》作为贯彻《消防法》的地方性法规,要体现法律的基本原则——生命的价值是最可贵的。未成年人救火很危险,我们应该对生命充分尊重。” 

  从事火灾扑救是危险性较强的活动,必须由经过参加过专业训练的成年人来进行,经过专业训练的消防队员救火都可能受伤或牺牲。未成年应该掌握的是逃生知识,在面临火灾时如何能保护自己逃出来,而不是要跟消防战士从事火灾扑救这么危险的活动。 

  “即使对于成年人,‘疏散,疏散!’也是在发生火灾时我们对群众所强调的.灭火应该由群众的义务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或公安消防队进行,减少群众伤亡,这是我们工作中的要求。”曹刚表示。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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