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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校车享三项优先权

发布日期:2011-12-1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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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法制办11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正式公布《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人身安全,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分析了校车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保障校车安全的主要环节,总结一些地方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有效做法,征求部分地方、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研究起草了草案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幼儿或者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征求意见稿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对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议:一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校车安全条例征求意见”字样。三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xcaq@chinalaw.gov.cn。

  立法 车安全第一步

  推出《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仅仅是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的开始。下一步,草案还要经过民意和民智的完善。再放眼未来,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比条例级别更高且与校车安全相关的还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等。这些法律要不要及时针对校车安全问题的现状作出调整,地方如何结合当地特色推出自己的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等,这些都需要各级立法部门本着科学立法的态度加以考量。

  例如,甘肃正宁校车惨剧发生后,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曾表示,可先推动国务院或部委出台校车管理条例,待条件成熟后再由全国人大制定类似校车安全法是可行的办法。

  应当看到,把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可以更清晰地明确地方政府和部门的法律责任,严格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制度,利于提升校车安全。但是立法完成之后,法规能不能得到各方严格执行将决定校车制度的成败。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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