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悦悦式悲剧引人深思 而动安全如何保障?
谁来保护孩子的安全,避免悲剧再次上演!?
主持人:江晓清
法律解析:国鹏律师事务所
家长监护事关生命不能疏忽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小悦悦事件的讨论中,对无良司机漠视人命、路人见死不救的谴责铺天盖地,而对小悦悦父母不尽监管责任的谴责声音却比较微弱,小悦悦的父母对小悦悦的死亡是否负有法律责任,是否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律师邵国永:小悦悦的父母刚刚经历丧女之痛,这个时候再去谴责他们,似乎过于残忍。但我们不应该因为同情,而故意回避他们对孩子监管不力并导致孩子丧生的法律责任。如果继续放任某些家长像小悦悦父母那样“散养孩子”,悲剧还会继续上演。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8条第1款、第3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为小悦悦的法定监护人,小悦悦父母应当依法履行监护义务,看管和保护好小悦悦的人身安全。但据媒体报道,小悦悦事件中,小悦悦在离家百米之外车水马龙的街道上玩耍时,自始至终处在脱离监护的状态下。虽然小悦悦父母并非有意为之,但很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失监护责任,依法应当承担违反监护义务的法律责任。
但小悦悦的父母到底应当承担何种形式的法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相关规定,对此我们可以借鉴他国先进立法,进一步修改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更大程度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监护人的利益。 保护儿童权益没有围观者
记者:小悦悦式悲剧的重复发生,除了父母有失监管和看护职责外,我们的政府和社会是否有责任?
律师张克: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并非个人私有,保护儿童是一个社会命题,政府和全社会均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就政府责任和小悦悦悲剧发生的关系来讲,我认为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反思。
首先,政府对儿童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大建设和投资力度。据报道,小悦悦的父母均是来佛山打工的“农民工”,缺乏基本的安全教育知识。这就需要政府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比如进行相应的普法教育,在父母监管不力的情况下通过社区给予监管帮助等。面对当下不少父母迫于生计无暇看管孩子,以及幼儿园少的问题,政府应投入更多资金办各类幼儿园并对学杂费等进行补贴和减免。
其次,政府应当引导全社会树立儿童关爱意识和“儿童利益优先原则”。“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全社会应当树立关爱孩子的意识,共同维护孩子的利益,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儿童权益保护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儿童优先原则,这个理念应在全社会树立起来。司机见到儿童,尤其应该礼让。在儿童生存、发展、参与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
再次,针对交通事故而言,保险制度也应进行一次深刻反省,并做必要修改和调整。保险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各自给自己的保险公司打电话,发生了人身伤亡,保险公司的赔付基本可以解决问题。而在我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司机往往会因个人财力无法负担而选择逃逸,这是因为投保者付出保险金,而得到的赔偿金根本无法解决相关赔偿。这是一个急需改善的道德和法律之外的大问题。
最后,政府应设立奖励机制,并为勇于救人者设置免责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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