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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改善增加教育投入

发布日期:2011-05-1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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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日前,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市财政局局长江一帆。

  问:新的《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根据《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1年月2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告》同时废止。

  问:地方教育附加费征收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答: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应按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问:新的《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原《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新《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与原《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在征收范围和标准、管理上做了修改。原办法的征收标准是按缴纳“三税”税额的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新办法的征收标准是按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原办法规定对从事卷烟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新办法就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些企业减半征收或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原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新办法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

  问: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什么收费性质?怎样征收?

  答: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同时征收,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基金预算管理。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为同级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入。

  问: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什么票据?

  答: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问:地方教育附加将用于哪些方面?

  答:地方教育附加将用于中小学校舍建设、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改善教学设施以及其他教育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问:如果违反《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将如何处理?

  答:凡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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