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自备电厂备用容量开始缴费
发布日期:2007-04-09 来源:网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范围:一是与电网相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二是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缴纳;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受电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其收取标准为,在陕西电网内,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等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伏安每月15元,其中利用余热、余压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为每千伏安每月10元;常规燃煤机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为每千伏安每月20元。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电网公司与自备电厂在不超过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协商后经省物价局审批后执行。明确电网企业已对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按其全部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的,不再收取系统备用费。
陕西电网企业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收取标准,从3月31日起以抄见容量开始执行,这项物价政策的出台,经过了陕西省电力公司的多方努力,此举为陕西电网的建设提供了更好的发展空间。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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