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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维持不变

发布日期:2007-03-06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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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称,电监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2006年度电力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即对电网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15%收取;对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按上年末售电收入的0.22%。收取。这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  

通知强调,电监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发改委和财政部此前的规定,对纳入监管范围的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收取的电力监管费,由电网企业和电网统调发电企业各负担50%。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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