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级市无权审批电价 省物
发布日期:2007-01-09 来源:网络
省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价格法》、《电力法》和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省各地的销售电价均由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省物价局核定的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或变相调整电价;同时,各地不得违反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任何形式实行优惠电价。各地下发的有关实行优惠电价的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对个别地方已实行优惠电价的要立即自行清理,不得违反规定再与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优惠电价协议。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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