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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钢铁业等严格执行差别电价

发布日期:2007-01-0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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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1日起,浙江省物价局决定再次提高电解铝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制止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这是浙江省在3个月内第2次上调高耗能行业中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的电价。

    浙江省物价局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调整浙江省差别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从2007年1月1日起,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4元和0.15元。

    据了解,2006年10月,浙江省已将上述8个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的电价在原有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了0.03元和0.10元。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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