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转学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休学
休学、复学业务在每月的第一个周三办理。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九年级第二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2月3日,石家庄市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发出通知,为进一步严肃学籍管理,加快石家庄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石家庄市教育局发布学籍管理新规。
转学时间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
转学时间原则上为新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如无特殊情况,其他时间不再办理转学业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转学: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
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普通高中阶段,因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它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转学需提供学生信息明细表
为确保学籍转接工作顺利进行,在学校审核转入时除需提供申请转学的一般材料外,还需提供由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网“在校生查询”打印出的学生信息明细表(转出学校盖章),不得随意编造学籍信息申请转学。
休学、复学业务在每月的第一个周三办理。
休学、复学业务在每月的第一个周三办理。在校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并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和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初级审核(盖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盖章),可准予休学。
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和高三第二学期的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
家长不得自行办理学籍异动业务
办理学籍异动业务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各中小学学籍管理员到主管教育局办理;县(市)、区属普通高中学校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主管教育局办理,然后由县(市)、区学籍管理员统一到市教育局办理(市直属高中学校由学校学籍管理员直接到市教育局办理)。非学籍管理员或家长不予办理各种学籍异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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