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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启动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发布日期:2008-01-2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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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品种范围、干预形式和具体办法。此次临时价格干预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依据是《价格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在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临时性干预措施。
  据了解,列入临时价格干预范围的是极少数价格上涨较多的与居民基本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并不改变企业自主定价的性质,不是冻结价格,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政府干预的是企业的不合理调价。在价格显著上涨的情形消失后,政府要及时解除干预措施。
  这次启动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是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品种范围涉及成品粮及粮食制品、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牛奶、鸡蛋、液化石油气等重要商品。
  《办法》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有关企业须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如认为调价理由不充分或调价幅度不合理,应在接到调价申请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告知申报企业。
  另外,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有关企业一次调高价格达到4%以上、1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6%以上、30日内累计调价达到10%以上的,需在价格调整后24小时内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调价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如有异议,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降低调价幅度。经营者如对决定持有异议,可在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同时,提请重新审议。
  据了解,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未按规定履行申报和备案程序、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做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不按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和提供虚假资料、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以及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责令经营者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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