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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进行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技能培训

发布日期:2011-06-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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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疆教育厅消息,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实施工作的意见》(教基[2008]486号)精神,促进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成长。新疆将定于定于2011年7月13日至8月26日在昌吉学院对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技能进行培训。详细通知如下:

关于开展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新教基办〔2011〕1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各区属普通高中学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课程实施工作的意见》(教基[2008]486号)精神,促进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成长,经研究,定于2011年7月13日至8月26日在昌吉学院对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技能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参训学员把握《通用技术》学科课程标准的内涵,在通用技术教学实践中体现新课程标准的教育理念,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教育教学能力,在新课程校本研究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培训对象
  
   每所普通高中(含民办学校)选派1名承担《通用技术》课教学的教师参加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学习《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了解高中课程改革的背景、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新课程的整体结构。   
 
 (二)重点学习《通用技术》学科的课程标准,了解《通用技术》学科的性质、基本理念、设计思路和课程目标。

   (三)重点掌握《通用技术》学科的课程结构内容、实施建议和学科评价;研究《通用技术》学科教学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探索《通用技术》学科各必修、选修模块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等,具体包括:

   1、通用技术课程教学实施策略分析。

   2、通用技术教学示范课。

   3、技术图绘图知识及发展介绍。

   4、简单机械装置制作,简单电子产品制作。

   5、木工工艺、钳工工艺、车工工艺、铣、刨、磨削加工。

   6、常用模型制作及工具使用。

   7、通用技术专用教室内教具、工具、设备的正确使用及实验准备与管理。

   四、培训形式

   本次培训将系统的理论学习、技术实践、实际演练、点评互动等形式结合起来,采取讲授、练习、研讨、录像观摩、课堂教学观摩、说课(演课)、实地考察、高端备课等具体形式。

 (一)基础理论学习。主要采用系统讲授与案例分析的形式。

 (二)技术实践。主要采用讲授和实训的形式。

 (三)实际演练。主要采取说课、点评互动的形式。

 (四)观摩研讨。让专家与学员一道观摩自治区优质课,进行高端备课,现场研讨互动。

 (五)参观考察。现场考察学校,实地观摩,听取经验介绍。

   结业时,参训学员应结合实际,精心设计一个教学方案或撰写一篇论文。

   五、培训时间、地点和人员安排

   时间:2011年7月13日——8月26日,分三期进行,每期培训时间为15天(含报到1天),共120学时。  

   第一期7月13日——7月27日,7月13日报到,参加培训的为伊犁州直各县市、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高中学校通用技术教师及地州通用技术学科教研员;

   第二期7月28日——8月11日,7月28日报到,参加培训的为巴州、克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高中学校通用技术教师及地州通用技术学科教研员;

   第三期8月12日——8月26日, 8月12日报到,参加培训的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州、博州、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高中学校通用技术教师及地州市通用技术学科教研员。

   地点:昌吉学院(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

   乘车路线:从乌市乘11路到昌吉客运站下车打的到昌吉学院老校区。

   六、课程安排(详见附件1)

   七、培训考核及证书发放

    培训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学员教学设计20分、参与相关问题讨论10分、培训结束时提交一份原创教案(附教学反思)和论文(不少于3000字)30分,金工工艺及实训作品10分、木工工艺及实训作品10分、综合设计作品20分、上述综合分数在8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颁发自治区教育厅统一编号的结业证书,凡获得结业证书的学员,其培训学时按集中培训120学时计入本周期继续教育培训。

   八、有关要求

  (一)各地于2011年6月30日前将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参加培训人员报到时交《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培训名额含各地州市通用技术学科教研员各1人。

 (二)学员尽量自备笔记本电脑,以满足相关培训课程需求。

 (三)培训期间不能无故请假,参加此次培训的教师作为参评2011年度通用技术优质课的基本条件。
 
 (四)此次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培训期间培训费、食宿费由自治区教育厅承担,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九、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丁鹏飞       13579887648

     李必成      18999138017

   传    真: 0991---7606285(传真)

   电子信箱: 421336909@qq.com.

   附件:1. 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课程安排

    2.自治区普通高中通用技术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参训人员信息表

    附件下载:附件1-2.doc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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