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2011年度广东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1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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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装备〔2010〕3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委),省直属中小学校: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各中小学校进行采购,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对我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鉴于2010—201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应商供货资格的招标工作已经结束(招标编号:0835-1001111N0101),现将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201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商名单(见附件)。
二、全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的范围: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单次采购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必须实行协议供货。设备品目详见《广东省教学仪器设备目录表》(高中部分、初中部分、小学部分),该表可在广东省教育政府采购网(www.gdhed.edu.cn/zfcg2.php)进行查阅。各单位原则上必须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设备。
三、协议供货有效期限: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限自2010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底止。中标的协议供应商在此期间,将按投标承诺,向各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四、同一协议供货设备(补充少量低值玻璃仪器、药品易耗材除外)的采购,每季度内不得超过三次。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督管理,防止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五、各单位按协议供货采购项目规定的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投标承诺和采购合同的规定义务,同时要注意保护供货商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商提出超越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个人或其他单位进行采购。
六、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是加强中小学校各教育单位经常性、零星小额采购管理,提高采购效益的有效方式,各单位要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采购,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开展执行协议供货办法的检查,加强监管。
七、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财政局(委)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实施意见。
附件:2010—201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商名单、价格优惠条件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2010—2011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协议供货商名单、价格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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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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