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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开发企业或个人 可免征营业

发布日期:2006-11-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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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一段时间,全省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将严格执行节能50%的建筑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昨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未来几年,我省将在六大重点领域推动节能降耗,全面建立具有福建特色节能型社会,力争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在2005年基础上下降16%。 

  为此,我省还配套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健全节能保障体系。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制度,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不予验收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设立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实施鼓励节能的税收政策,从事节能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企业或个人经认定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为达到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以从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exp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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