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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文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将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2017-01-19   365教育装备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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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月19日到民办学校,你会想到什么?学校收费高、不规范、教学质量没有保证,在家长们的忧虑清单中,民办学校恐怕可以列入前几名。  ......
  1月19日到“民办学校”,你会想到什么?学校收费高、不规范、教学质量没有保证,在家长们的“忧虑清单”中,民办学校恐怕可以列入前几名。
 
  昨天(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两份配套细则,明确将对于民办教育将实行分类管理。家长们的忧虑能否迎刃而解?民办教育将如何收获政策红利?
 
  教育部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7.10万所,在校学生4825.47万人。民办教育的发展,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增加了教育资源的有效供给。教育部副部长李晓红坦言,庞大的体量背后,管理水平亟待提升。现在的民办教育有17万多所,但是没有进行分类,民办教育的学校如何进行办学定位,是营利还是非营利,没有明确清晰的界定,这次就是要破解这个难题。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民办学校将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表示,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定价、由市场调节。简单的来讲,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的收益,办学的结余必须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结余依照公司法的相关的规定来进行。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存蓄期间举办者是否能拿收益,终止的时候剩余的财产能否进行分配。
 
  民办学校的分类得到细化,已经开办的民办学校将何去何从?配套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对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怎么登记”的问题作出规定。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表示,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须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有了营利和非营利之分,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李晓红介绍,“营利”并不是可选项。对于义务教育,我们是不赞同、不主张有营利性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的国策,是必须保证的,不是让你营利的。
 
  而在开放“非营利”和“营利”选择的阶段,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预计,学前教育阶段办学将占去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大半江山。在高等教育领域就要低一点,高等教育需要投入非常大,投入的周期非常长,见效需要相当长的过程。起码我们高等教育这几百所民办学校,绝大部分,会选择非营利性的。
 
  价格和教学质量,在送孩子进入民办学校前,这两个因素永远是高悬头顶的剑。对此,《意见》和配套文件如何进行约束?
 
  “避免过度逐利”,始终是教育主管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要求。围绕此类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就专业设置、课程开设、教材选用、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等作出明确规定。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副司长郭春鸣介绍,即便是营利性的学校,也应坚持其公益性。总的要求就是要避免营利性学校的过度逐利,避免影响到学生利益。营利性学校必须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导向,从营利性学校的正外部性来说,对社会对学生的影响是公益的。要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放在首位。营利性学校必须要始终坚持教育的公益性。
 
  《意见》明确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的扶持政策。郭春鸣强调,这一“差别”针对的是学校,而非学生。对于营利性学校的扶持,其学生和非营利性学校享受同等的政策。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的扶持,主要是在政府的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以及土地划拨、税费减免方面都可以享受相应的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伴随文件发布,民办教育扶持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已提上日程。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谢焕忠介绍,教育部门将推动各地按照实事求是、稳妥推进的原则,制定相关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分类改革。
(本文来源:网络 责任编辑: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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