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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校车安全管理办法8月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负总责

2015-07-03   365教育装备采购网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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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自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2日,四川新闻网记者自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校车的安全职责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至于困扰校车推行的经费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其中,财政资助所需资金按照国家规定分担,由地方各级财政统筹安排。

  在安全监管方面,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政府将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校车需配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包括交通现状、服务学生人数、工作原则目标、校车运营模式、保障措施、实施步骤等内容的校车服务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将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对于学校和校车服务的提供者的职责,《办法》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

  《办法》还规定,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校车行驶路线应避危险地段

  县政府应组织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

  在行车路线方面,《办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分布及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规划。

  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线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同时,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二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意见。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每半年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每车需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

  《办法》明确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并一次性告知车辆存在的问题。

  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以及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使用许可注销或吊销后5日内,自行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原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若出现校车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校车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驾驶校车

  导致校车临时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临时调用其他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此外,《办法》还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随车照管人员需在20-50岁之间,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及犯罪记录。

  《办法》还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校车停放时,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学校还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

  哪些车可以作为校车使用?

  现有校车可使用至2016年7月31日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年7月31日。到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在《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12)实施之日前购买的,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24407—2009)的小学生专用校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到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注销其校车使用许可,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办法》还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学前教育机构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幼儿,参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365c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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